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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

来源:上海动迁安置房律师   网址:http://www.shdqazflsvip.com/   时间:2014-06-25 16: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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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通信行业管理 第四章通信安全与保障 第五章通信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管理,保障通信安全、迅速、准确、畅通,促进通信事业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设有专用通信网的单位负责本通信网内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邮电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通信工作的领导,把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五条邮电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通信市场管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通信经营秩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检举侵占、哄抢、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邮电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 章名 第二章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包括邮电通信规划和建设计划,并有当地邮电部门参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时,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通信管线建设纳入统建配套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码头时,建设单位和邮电部门应将邮电局(所)、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出入通道等设施纳入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需要敷设通信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当地邮电部门将通信管线等设施与该项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条住宅楼、办公楼等高层建筑应当在地面层安装与住户室号、用邮单位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设置收发室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必须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邮电部门联合制定的通信管线设计标准预设通信管线 第十一条邮电通信建设实行分层负责的体制 省会所在地到各市、州(地区)所在地,市、州(地区)所在地之间的通信网路设施,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建设 市、州(地区)所在地到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之间、县际之间的通信网路设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当地邮电部门负责建设 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负责建设 乡(镇)以下电话的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建设计划,并按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当地邮电部门在技术和业务上予以指导、帮助 第十二条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在公用通信网已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地方,除军队、铁路等部门由于特殊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以外,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专用通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网,必须经邮电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邮电通信建设在拆迁、公用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因建设邮电通信设施需要征用土地、毁损农作物、树木等附着物的,邮电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持、保障通信线路的架设和畅通。允许邮电部门在通信线路确需经过地段的建筑物等的适当位置无偿附挂通信线路。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维修时,邮电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必须征用、拆迁邮电局(所)、通信线路或者其他通信设施的,征用、拆迁单位应当与邮电部门协商,在不低于原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安排合适场所迁建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章名 第三章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邮票的发行和印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印制 (三)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等邮电通信号簿的编印发行 (四)长途电话、市内电话、农村电话、电报、九百兆赫无线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 (五)各种电话卡的印制、发行和销售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八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邮电部规定的、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并接受邮电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申办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到邮电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领取电台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邮电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电信业务,并负责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业务单式 代办邮电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执行统一的邮电业务规章制度、资费标准,并接受邮电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专用通信网只用于内部通信,未经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不得对外营业 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所在地邮电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电信通信用户应当按照核准的项目使用电信通信设备,不得擅自在公用电信网内接装电信通信终端设备或者影响公用电信网安全运行的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扩大或者改变通信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生产、进口、销售通信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邮电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取得邮电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并加贴进网标志的通信设备、产品,不准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无绳电话机,其工作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章名 第四章通信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保护下列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邮政编码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邮件转运站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设备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话交接箱、电信管线、电信杆路、无线电台、微波站、中继站、线路巡房、卫星通信地球站、通信天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其他通信设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筒(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通信设施内投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污秽物和其他物品 (二)在电杆、拉线、无线电塔杆、标桩、通信天线等通信设施上拴系牲畜或者搭挂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物品,在距电杆、拉线塔杆、无线电塔杆五米内挖沙、取土、堆土 (三)在市区外和农村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点五米、市区内架空线路两侧各一点五米范围内、通信天线区域内建房搭棚 (四)在地下电缆、光缆、市话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 (五)在设有水底电缆、光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 (六)在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烧窑、爆破,以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邮电部门事先报送的通信线路位置、路由等有关资料,按前款(三)、(四)项的规定审批建房用地和临时用地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建设或者施工需要,实施下列行为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或者承担相应费用,负责落实迁改场地、器材后,方可进行 (一)搬迁、改建、拆除通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方式 (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河道 (三)开路、炸石、砍树、运输超高超大物件、修建房屋 (四)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车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线路、专用通信线路,以及设置和使用干扰性、腐蚀性设备 (五)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 (六)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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