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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来源:上海动迁安置房律师   网址:http://www.shdqazflsvip.com/   时间:2014-06-11 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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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 (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 【章名】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采取议标形式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概算,并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或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但能保证连续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和三通一平,或将拆迁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五)已落实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和协作配套条件 (六)标底已经建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和审定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确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范围 (五)招标单位向投标施工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施工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计算)、承发包方式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预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计算方式 (六)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七)奖惩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的招标投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三十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并赔偿由此给投标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章名】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五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和外地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平均技术等级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项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业除须提供前三项印列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七条投标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工程总报价,主要材料数量和设备的清单 (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时间,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工程总进度图表,总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机械 (六)为承担的工程提供的优惠条件 (七)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条件 第十八条标书必须按规定编制,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九条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章名】 第四章标底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建设银行或其他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编费 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再接受投标施工企业的编制标书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编制,同时应考虑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围内。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第二十二条标底须经建设银行审查,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后,方为有效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第二十三条投标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合理浮动标价 【章名】 第五章评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建设银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及其标书的主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标书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标书未按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逾期报送的 第二十六条评标应根据投标施工企业提报的基本直接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日的评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七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投标的有效标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标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内。招标单位应在有效标价内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在所有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均高于有效标价时,如属标底错误,应予更正;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重新招标或从投标施工企业中择优议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小组)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后二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鉴证手续 任何一方拒签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施工企业,由招标单位按该项工程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付给其编制标书补偿费。编制标书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招标投标完毕,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大中型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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